律师解析:
私房
拆迁了,权利人因为享有所有权,有权要求补偿。如果自己承租的公房拆迁的,仍然可以享有补偿。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
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
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
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
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
物权的误解。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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