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有房产面临拆迁之际,所有者因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权益。
若您租住的公租房亦遭遇拆迁,您同样能够享受到应得的补偿。
然而,实际生活中的公有租赁住房拆迁问题层出不穷,大多数争执焦点源于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在获取被拆房屋补偿之后,私自处置或意图据为己有。
实际上,公有房屋租赁权实际反映了人们的居祝权益,它可进一步转变为经济权益。
凡享有对该处房产居住权益之人,对于由此引发的经济权益,皆拥有一定比例的分享权。
那种将承租人视为房屋唯一权利主体的观念显然存在误区,这是对物权概念的曲解。
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方必须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换言之,当涉及到公有租赁住房的拆迁事宜时,拆迁方需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尽管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者同样享有被拆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他们并无权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