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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与实际房屋不符业主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4.09.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在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开发商设置的样板房标准时,开发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但是对此购房者是要对不符合样板房标准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局面。
如果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一致,但是实际交付房屋却又和样板房不一致时,开发商就是显而易见的违约,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样板房并不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一般来讲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不符且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使用目的,导致购房者不能按照原先的设想使用房屋,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而合同中关于不一致的约定也会因未加粗、未明显提醒等瑕疵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这就具有了撤销的基础。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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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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