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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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职责如下:出租方需依照承租方对于特定出卖方及租赁物件的选择结果而签订相应的买卖契约,该出卖方应对租赁合约达成之基础上向承租方按照事先约定提供标的物;同时,作为实际租赁物件使用者的承租方有权享受和行使与受领租赁标的物相关联的购买人的各项权益。1.作为租赁物件须具备用以实际履行的物权形态,因此各种形式的无形财产皆无法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标的物。

一般不可以解除合同。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但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可以继承。《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行法律不支持租赁合同的法定继承或遗赠。但若承租人过世,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产,前提是实际使用该房源。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可由共居者延续。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方需根据承租方对出售方及其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售方则须按承诺向承租方按期交付商品或服务。承租方作为买卖合同的直接受益者,享有购买者应有的所有权益。此外,承租方还需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确保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整个过程中,各方均需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各自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