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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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与订金之异同及退还原则探讨在通常状况下,购房者支付的款项中若是定金,便无法进行提取,然而订金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返还。在学术领域中,“定金”被明确地定义为标准化的法律名词,特指合同签署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缔结、生效以及稳定性等因素而自愿达成的一种保全措施,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法之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2、二者的功能不同。3、二者的作用不同。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支付定金一般不可退还,而订金在某些情况下可退还。普遍原则是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但定金满足特定条件也可退。双方可协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商品价值的20%。未履行合同条款者失去定金返还权,违约方需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订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在于: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债权的作用,支付定金后,如违约可抵作损害赔偿;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或提前支付的部分款项,不具备担保性质,违约时也不能抵作损害赔偿。

定金和订金在购车环节有显著差异。定金是为确保合同履行而提前支付的一部分金额,具有担保性质,其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订金仅作为预约预定的费用,不具备担保功能,更像是一种支付方式。在合同解除时,定金通常不予退还,而订金则需退还。此外,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而订金合同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