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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怎么赔

时间:2025.12.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1.出租人提前解约构成违约的,要担责。
赔偿按合同约定来,有明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法的,就按约定赔。
2.合同没约定的,赔偿包括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像搬家费、找新住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能拿到的利益。
3.损失赔偿不超违约方签约时预见的损失。
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让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小朱因自身原因要提前收回房屋,提前解除合同。小李认为小朱构成违约,要求赔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小李主张小朱赔偿搬家费、寻找新住处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合同正常履行自己可获取的可得利益损失,小朱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赔偿范围应涵盖小李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如搬家费、找新住处费用等。
2、但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小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若小朱认为小李主张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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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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