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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单方解约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5.12.0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21人
律师解析:
1.购房人单方解约,责任依解约情形而定。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且已达成,购房人解约通常无责
2.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时,购房人单方解约属违约。
需担违约责任,方式有:
支付违约金,按约定数额执行,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
赔偿损失,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可预见范围。
3.若购房人已付定金,开发商有权不返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小朱因自身原因想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此情形下的解除条件,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开发商认为小朱单方解约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朱则觉得自己有解约的权利,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小朱单方解约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方面,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小朱应按约定支付,若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同时,小朱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其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若小朱已支付定金,开发商可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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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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