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纠纷诉讼,适用三年一般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该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三年间,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申请仲裁等,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3.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小区的物业与小朱签订了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物业依约提供服务后,小朱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
物业费。物业多次催缴无果,三年后才
向法院起诉小朱支付
拖欠的物业费。小朱则认为物业的诉求
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物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取物业费)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小朱)之日起计算。若在这三年期间,物业有向小朱提出履行请求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2、若不存在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且自物业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
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不过若有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物业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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