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解散后的责任承担要分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当业委会在履职中以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责任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执行机构为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人资格,可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民事活动。业委会解散后,相关责任通常由业主大会承担,责任财产以业主大会管理的物业共有部分及公共收益等财产为限。
如果
业委会成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使他人受损,需分情况处理。若属
职务行为,先由业主大会担责,之后业主大会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业委会成员追偿;若为成员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则由该成员个人担责。
要是业委会因未依法履行职责等
违规行为而解散,相关
行政责任可能会追究到有过错的原业委会成员个人,其需承担相应
行政处罚等责任。
建议业主共同监督业委会履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
责任风险。业委会成员也要明确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办事;遇到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妥善处理相关责任。
案情回顾:小区业委会解散后出现一系列责任
纠纷。此前业委会曾以自身名义与商家签订物资
采购合同,后续因质量问题被商家索赔;业委会成员小朱在执行工作时不慎撞伤路人小丽;且经调查发现,业委会解散是因原成员小胡未依法履行职责。各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业委会以自身名义
签订合同产生的
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因执行机构为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民事活动,所以此责任由业主大会承担,以业主大会管理的物业共有部分及公共收益等财产为限。
2、业委会成员小朱执行职务时撞伤小丽,若属职务行为,先由业主大会承担
赔偿责任,之后业主大会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小朱追偿;若为小朱个人行为,则由小朱个人担责。
3、业委会因小胡未依法履行职责解散,相关行政责任会追溯到有过错的小胡个人,由其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