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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解散后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时间:2026.10.26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业委会解散后的责任承担要分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当业委会在履职中以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责任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机构为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民事活动。业委会解散后,相关责任通常由业主大会承担,责任财产以业主大会管理的物业共有部分及公共收益等财产为限。
如果业委会成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使他人受损,需分情况处理。若属职务行为,先由业主大会担责,之后业主大会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业委会成员追偿;若为成员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则由该成员个人担责。
要是业委会因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而解散,相关行政责任可能会追究到有过错的原业委会成员个人,其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等责任。
建议业主共同监督业委会履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责任风险。业委会成员也要明确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办事;遇到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妥善处理相关责任。

案情回顾:

小区业委会解散后出现一系列责任纠纷。此前业委会曾以自身名义与商家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后续因质量问题被商家索赔;业委会成员小朱在执行工作时不慎撞伤路人小丽;且经调查发现,业委会解散是因原成员小胡未依法履行职责。各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业委会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因执行机构为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民事活动,所以此责任由业主大会承担,以业主大会管理的物业共有部分及公共收益等财产为限。
2、业委会成员小朱执行职务时撞伤小丽,若属职务行为,先由业主大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业主大会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小朱追偿;若为小朱个人行为,则由小朱个人担责。
3、业委会因小胡未依法履行职责解散,相关行政责任会追溯到有过错的小胡个人,由其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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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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