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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6.09.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是一种方式,就是违约方要按照对方请求,接着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比如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不交房,买方能要求其继续交付。
采取补救措施也常见。要是质量不符约定,按当事人约定担责。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相关规定也确定不了,受损害方就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让对方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赔偿损失也很重要。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包括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是可行办法。当事人能约定一方违约时,按违约情况给对方一定数额违约金,也能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定金罚则也存在。当事人可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要双倍返还。
遇到合同违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许购买房屋。然而,合同履行期限到后,小许却违约不交付房屋。小朱要求小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小许则认为自己可以不交付,只给予一定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朱有权要求小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这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继续履行。
2、若小许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小朱可依据相关规定,合理选择请求小许承担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若小许违约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朱还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此外,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小朱也可要求小许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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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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