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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哪些行为会丧失继承权

时间:2026.07.18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继子女在某些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这些行为会导致这种结果。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有主观故意和行为,就会失去继承权,毕竟严重侵害他人生命与继承遗产资格不相符。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若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他人,则不在此范围内。
再者,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也会丧失继承权。遗弃是有能力扶养却拒绝,让被继承人生活陷入困境;虐待是对其进行肉体或精神折磨。不过,如果继子女之后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就不会丧失继承权。
另外,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比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导致其生活困难,继子女会丧失继承权。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的,这种违背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行为,也会使继子女失去继承权。

案情回顾:

小许是小朱的继子。小朱年迈体弱需人照顾,小许却对其不闻不问,将小朱遗弃,使小朱生活陷入困境。同时,小许为能独吞遗产,还篡改了小朱所立遗嘱。小朱的其他子女发现后,与小许就继承权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遗弃被继承人小朱,有能力扶养却拒绝扶养,使小朱生活陷入困境,符合“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通常会丧失继承权。不过若小许确有悔改表现,且小朱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小许可不丧失继承权。
2、小许篡改遗嘱,若该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小许也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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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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