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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破产时优先受偿权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6.06.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1.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房屋能交付时,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等其他债权。
2.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权等,但不能对抗付了大部分款的消费者。
3.抵押权:抵押权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普通债权:前面优先受偿权实现后,普通债权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不足则按比例清偿。

案情回顾:

某房地产企业宣告破产,小朱等消费者此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等待收房。同时,建筑商小李对该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银行小胡对该房产有抵押权,还有其他普通债权人小静等。各方就破产财产分配产生争议,都希望优先获得清偿。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房人小朱等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其对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所以小朱等应优先获得房屋交付。
2、建筑商小李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但其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购房人小朱等。
3、银行小胡的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排在消费者购房人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后。
4、普通债权人小静等的债权,在前面优先受偿权实现后,参与剩余财产分配,若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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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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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已执业23年,执业地区为北京西城区,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擅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91051916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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