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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于他人名下的房子可不可以执行

时间:2026.05.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子不能执行,因为不动产按登记确定归属,登记人常被视为产权人。
2.特殊情况,若有借名买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是被执行人,法院会依申请审查房屋。
3.若认定房屋归被执行人,法院会执行。执行中案外人提异议,要听证审查。
4.异议成立,中止执行;不成立,继续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执行阶段,小朱发现登记在小静名下的一套房屋实际为小李出资购买,有借名买房协议及购房款支付凭证。小朱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执行,小静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才是房屋产权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以登记确定权属,登记人通常被推定为产权人,所以登记在小静名下的房子,初步判断产权归小静。但小朱提供了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产权人是小李,法院可根据小朱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审查。
2、小静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需进行听证审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支持异议。若能认定房屋实际为小李所有,且异议不成立,法院可继续执行该房屋;若异议成立,则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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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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