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产纠纷精选解答 >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4.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1.构成代理权滥用,代理人得有代理权,没代理权就成无权代理了。
2.代理人要实施代理行为,也就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这是判定滥用的关键。
常见滥用情形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还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若出现代理权滥用,被代理人可主张代理行为无效,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李代理出售自己的房屋。小李拥有代理出售房屋的代理权后,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却以极低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自己代理情形)。小朱得知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双方就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小李是否应承担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案例中,小李拥有小朱委托出售房屋的代理权,并且以小朱名义实施了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其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小朱的利益,符合代理权滥用的构成条件。
2、小李的行为属于自己代理这种常见的代理权滥用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代理权滥用情况时,小朱作为被代理人可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