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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跑路,承担责任的该是谁

时间:2026.03.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1.中介跑路,责任承担分情况。
中介以自己名义交易,构成违约或欺诈,客户可追究其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要担连带责任;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
2.中介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受损,中介担责后可追偿。
3.房东委托中介出租,租客付租给中介,中介未给房东,房东法定情形可解约收房,租客可向中介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通过中介公司租了小静的房子,并将租金付给了中介公司。然而中介公司跑路,未把租金给小静。小静认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小朱则觉得自己已付租金不应被收回房屋。此外,该中介是一人公司,股东小胡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同时,有证据显示中介员工小李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

案情分析:

1、由于中介以自己名义与小朱交易,其跑路行为构成违约或欺诈,小朱可追究中介公司责任。又因该中介为一人公司且股东小胡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小胡需承担连带责任
2、若中介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
3、因员工小李存在重大过失致小朱受损,中介担责后可向小李追偿。
4、小静作为房东,在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小朱可向中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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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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