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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中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时间:2026.03.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1.共同财产中的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2.法院能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一般不拍卖、变卖或抵债。
3.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执行唯一住房。
4.住房为共同财产时,要先析产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再执行该部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小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胡债务。执行阶段,小胡发现小朱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只有与小丽共有的这套唯一住房。小朱认为这是其与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被执行;而小胡则主张可执行该房屋中属于小朱的份额。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过若申请执行人小胡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以对该唯一住房予以执行。
2、由于该住房属于小朱与小丽的共同财产,执行时需先对房屋进行析产,确定小朱的份额后,再执行该份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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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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