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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约定份额,法律会怎样认定

时间:2026.02.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书面约定房产份额,若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有效,双方按约定享有产权;
纠纷时约定是分配权益依据;
约定与登记不一致一般以登记为准,有证据证明除外;
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夫妻对房产份额的约定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会被法律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在发生房产份额纠纷时,该约定是法院分配房产权益的重要参考。
而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当约定与登记不一致时通常以登记为准,但如果能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其他约定,可按实际情况处理。
不过,夫妻间的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若一方擅自处分房产,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
如果您在夫妻房产份额约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书面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小朱占70%份额,小丽占30%份额,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后来,小朱未经小丽同意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小胡,小胡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产权登记。小丽得知后,以自己有房产份额为由,要求追回房屋,与小朱、小胡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该约定有效,二人本应按约定份额享有房屋产权。
2、虽然有约定,但小朱擅自将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小胡,小胡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产权登记,根据规定,夫妻间房产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胡可能取得该房产,小丽不能追回房屋,但小丽可依据约定向小朱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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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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