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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损坏按五倍赔偿金额怎么算

李** 浙江-衢州 运输损害咨询 2026.02.04 02:37:40 450人阅读

货物运输损坏按五倍赔偿金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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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给据邮件损失赔偿有按所收取资费五倍赔偿的规定。这为寄件人在邮件损坏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赔偿计算方式。
(2)计算赔偿金额时,直接用所收取的资费乘以五即可。如支付一定邮费寄件,邮件损坏后按此规则能快速算出赔偿数额。
(3)该规则适用范围有限,仅针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给据邮件。并且邮政企业若能证明邮件损失是因不可抗力、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造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货物运输损坏赔偿不能直接套用此规则,需依据具体运输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处理。

提醒:寄件时要明确运输业务类型,若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给据邮件,需关注运输合同赔偿条款。不同案情赔偿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6: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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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在运输中损坏,可要求按所收取资费的五倍来获得赔偿。需要留意邮政企业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即是否能证明邮件损失是因不可抗力、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造成。
(二)若不是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给据邮件运输,货物损坏赔偿要查看具体运输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条款主张赔偿。如合同无相关约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邮件损失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该规则中五倍赔偿可参照此条对赔偿有约定按约定处理的原则。

2026-02-04 05:2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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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中,给据邮件运输损坏按五倍赔偿,赔偿金额为所收资费乘以五。如付20元邮费的邮件损坏,赔偿100元。
2.此规则仅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给据邮件。
3.若邮政企业能证明损失是不可抗力、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导致,不担责。
4.其他货物运输损坏赔偿按具体运输合同和相关法律处理。

2026-02-04 05:1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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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给据邮件运输损坏一般按所收取资费的五倍赔偿,但邮政企业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造成损失的不担责,其他货物运输损坏赔偿依具体合同和法律处理。
法律解析: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里,给据邮件运输损坏按五倍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赔偿金额以所收资费乘以五来确定。像寄件人付20元邮费,邮件损坏适用此规则时,就能获赔100元。不过,若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寄件人、收件人自身过错导致邮件损失,邮政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其他货物运输损坏的情况,不能简单套用此规则,要依据具体运输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来处理。如果遇到货物运输损坏赔偿的问题,情况复杂难以判断责任和赔偿金额,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03:5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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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损坏按五倍赔偿主要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给据邮件损失赔偿,按所收资费五倍确定赔偿金额。如寄件支付20元邮费的给据邮件运输中损坏,按此规则赔偿100元。
1.适用范围明确,仅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给据邮件。若不在此范围,需依据具体运输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处理赔偿问题。
2.存在免责情形,邮政企业若能证明邮件损失是因不可抗力、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造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寄件人在选择邮政服务时,了解该赔偿规则及适用范围,若物品价值较高,可选择购买额外保险或选择其他有更合适赔偿机制的运输服务。

2026-02-04 02:59: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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