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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所有权如何取得

时间:2026.02.0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共有物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含生产,像创造新物获所有权;
先占,占有无主物得所有权;
添附,如加工等让原物变新物,新物所有权依规则定;
善意取得符合条件时善意第三人可获无权处分人转让物所有权。
继受取得有买卖、赠与、继承等。
共有人靠法律行为、继承等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共有期间依份额享有权利,并按规定或约定占有、使用、收益,维护共有关系稳定与权益平衡。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许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小胡私自将该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了小丽,小丽并不知晓此房产为共有物。小许得知后,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小胡私自转让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小丽能否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案情分析:

1、小胡私自转让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若小丽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那么她可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小许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3、若小丽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小胡的转让行为无效,房产仍归小胡与小许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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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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