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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借名买房证据要采用什么办法

时间:2026.01.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1.书面证据
借名买房协议是关键,能直接证明约定。
若没有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收据等出资证据也重要,可证明实际购房款支付人。
2.实际占有使用证据:
借名人实际入住房屋,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凭证,体现对房屋实际控制。
3.购房相关材料证据:
购房合同房产证原件由借名人持有,可辅助证明借名关系。
4.证人证言
知晓情况者提供的证言可作参考。
法院会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来认定事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达成借名买房的约定,由小朱出资,以小李的名义购买房屋。但双方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小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购房款,并持有购房款收据。房屋交付后,小朱实际入住,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还持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原件。后来,小李否认借名买房事实,称房屋是自己购买,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方面,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小朱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购房款收据等出资证据,能证明实际购房款由其支付。
2、小朱实际入住房屋并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以及持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原件,这些实际占有使用证据和购房相关材料证据,都辅助证明了借名关系。不过,法院最终会综合各证据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若有知晓此事的证人提供证言,也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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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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