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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无使用单位,出事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6.01.17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1.电梯无使用单位,责任依情况定。
若为业主共有,像住宅电梯,全体业主负责安全。
2.建设、施工等单位在电梯未移交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保养单位未按规保养检测致事故,要担责;
电梯质量问题,制造单位担责。
4.市场监管部门可对责任主体处罚,受害者可向责任方索赔合理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的小区电梯突发故障,导致小朱受伤。该电梯属于业主共有,但还未完全移交给业主,建设单位仍在处理后续事宜。小朱要求赔偿,建设单位认为电梯已基本完工,应由业主负责;而业主们则觉得建设单位未移交,责任在建设单位。此外,维护保养单位称按规定保养检测,电梯制造单位也坚称产品质量没问题。

案情分析:

1、由于电梯未移交给业主或使用人,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所以建设单位不能以已基本完工为由推脱责任。
2、若经调查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保养、检测导致事故,保养单位要承担责任;若是电梯本身质量问题,电梯制造单位需担责。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确定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小朱作为受害者,可向有责任的主体索赔,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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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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