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电梯无使用单位,责任依情况定。
若为业主共有,像住宅电梯,全体业主负责安全。
2.建设、施工等单位在电梯未移交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保养单位未按规保养检测致事故,要担责;
电梯质量问题,制造单位担责。
4.市场监管部门可对
责任主体处罚,受害者可向责任方索赔合理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居住的小区电梯突发故障,导致小朱受伤。该电梯属于业主共有,但还未完全移交给业主,建设单位仍在处理后续事宜。小朱要求
赔偿,建设单位认为电梯已基本完工,应由业主负责;而业主们则觉得建设单位未移交,责任在建设单位。此外,维护保养单位称按规定保养检测,电梯制造单位也坚称产品质量没问题。
案情分析:1、由于电梯未移交给业主或使用人,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所以建设单位不能以已基本完工为由推脱责任。
2、若经调查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保养、检测导致事故,保养单位要承担责任;若是电梯本身质量问题,电梯制造单位需担责。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确定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
4、小朱作为受害者,可向有责任的主体索赔,主张
医疗费、
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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