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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判决文书

宅基地纠纷判决文书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5 02:38:11 已帮助22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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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判决文书的内容是什么
1、本案首先应当依法确认涉案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但原告并没有经过政府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属全体村民共有,农村宅基地性质为无偿许可使用土地,故本案宅基地不存在收益权。3、2013年的拆迁,被告获得的补偿是“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拆的补的是房屋,并无土地产权。且原告与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对于被告建造的房屋没有共同共有的实际情形,故房屋赔偿主体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无产权,也就不存在析产。4、按原告诉状称,被告拆房建房纠纷发生于2005年,但实际是2001年,诉讼时效早已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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