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新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均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理解,出资一元也可以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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