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
2、施工方必须认真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及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等文件,经批准后执行。如不按时报送将处以罚款1000-2000元。
3、施工生产要素配置质量、数量必须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4、施工方在具备开工条件时,及时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审批后方可开工。
5、施工方必须及时编制《总施工进度计划》,《总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业主的开发计划,经审批后实施。如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延误时,将按合同约定索赔违约金,施工方工期提前时将按合同给予奖励。
6、施工方必须在每月25号报送下月《月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及《材料计划》。凡《月进度计划》审批后实施,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延误时将处以罚款2000元,《月进度计划》提前完成时给予同等奖励。
7、施工方在周例会时报送下周《周进度计划》,审批后实施。凡《周进度计划》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延误时,将处以罚款500-1000元,《周进度计划》提前完成给予同等奖励。
8、监理方要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进度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施工方周、月度、年度及总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将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偏离时及时向业主方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保障建设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如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100-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