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
招标事宜,并不强制采取公开招标这种模式。
首先,在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国家级以及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的重点项目不必遵循公开招标的规定:
(1)经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同意;
(2)地方性重点项目需获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3)项目性质不适宜公开招标;
(4)如不公开招标,能够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满足。
其次,工程招标通常会选用两种形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具体说明如下:
(1)公开招标,即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广大的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与
投标。
(2)而邀请招标则是以向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的方式展开的。
值得一提的是,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可采纳邀请招标的形式:
(1)项目工艺较为复杂且对质量具有较高要求;
(2)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
(3)涉及到国家保密工作、安全事项或紧急救援工作;
(4)公开招标所需支付的成本相对较大,超出了项目合同总额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