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这一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与英美法系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相适应。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07年做出的修改均未做出类似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过程中吸收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国情,科学立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