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并非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通常定义为医疗机构以及其从业医生、护士等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治疗护理的规范与标准,由于过失而导致病患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相对应地,医疗过失行为则指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未能遵循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治疗护理的规范与标准,并非出于自愿主观上的有意之举,但是却在客观事实层面上存在过失,从而对病患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