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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核机构

行政处罚复核机构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3-05 08:48:48 已帮助28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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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是什么的
1、有关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处罚是否适当。 4、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3)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4)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5、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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