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只需要携带如下材料,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