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有父亲资助购房之举,按常理应被视为父母对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除非事前有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的书面声明,并且此项声明在赠与行为发生之时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如进行公证等。
然而,若父母愿意以现金方式为其子女购置非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房产,例如作为投资用途的房产,且该房产明确归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则此类情况应被视为子女一方的私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