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
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