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争议的,是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