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
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
逾期未履行
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2)
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
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6)个人及其
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适用对象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
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