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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非法行医罪
私人诊所非法行医罪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4 22:33:09
已帮助328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非法行医罪
是指情节严重的没有获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参与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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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非法行医罪
马政鹏
问题:你好,我牙疼中午去诊所打点滴,下午直接休克了,在医院治疗,请问这种事情诊所有责任吗
您好,可以帮助您的,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私人诊所医疗纠纷向哪个部门投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私人诊所医疗纠纷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局投诉。除此之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温馨提示】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请问一下 我朋友在一个私人口腔诊所上班,不给签订合同,所有节假日都不让休假,没有调休,也没有多倍工资,一个月只允许休两天假,合法吗?
你好,基本步骤如下:1去工商局解决营业执照变换带着:变换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指定委托书、解决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话预约号码解决)2去税务局解决税务登记证变换(就在朝阳工商服务大厅解决),带着上述东西和复印件3去银行解决开户许可证变换,预留印鉴变换4如果有社保登记、统计登记一并需要变换,带着上述手续即可如有疑问能够任意来电询问请采纳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一家私人小医院看病、诊疗时,因为对方医疗器械问题,导致修复失败,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因为对方医疗器械有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因为医疗器械有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一家私人小医院看病、诊疗时,对方医疗器械质量有问题,修复失败,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因为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对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惠学凤
问题:你好,我是乡村医生,因为没地方去现在在乡卫生院工作,现在有个乡村医生去世了,我想去,可卫生院不同意却安排别的村医生去,一个村医能兼顾两个村的诊所吗?我该怎么办
原则上不可以,可以到卫生管理部门反应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老婆昨天下午两点突然肚子疼,所以到医院挂专家门诊就医,专家要求拍片子,片子拍好专家看完,给的结论是:卵巢囊肿,并且开药让回家吃药!当日凌晨我老婆突然肚子疼痛厉害,我们又来到这家医院(相隔不到十个小时)另一位医生让拍片,并且验尿,得知是宫外孕大出血,当时就抢救手术,失血1000多毫升!我想咨询一下这个算是医疗事故吗?(下午看病的专家)算不算误诊?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这种情况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议你把所有住院病历、片子以及出院证明书都保存好,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两项鉴定,一是证明医院有过错,二是证明医院的过错与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这两项鉴定都具备了,你才能起诉打官司,否则很难胜诉,因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风险很大。建议你在未取得相关证据之前先不要打官司,最好带着病历资料来我办公室给你当面详细咨询后带你到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一下可能出现的鉴定结果,再决定是否做司法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内容复杂,知识点多,需要调查的证据也很多,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所有工作都由律师去做就可以了,那样会更好地维护你的利益。如果你自己亲自起诉,建议你委托律师代写民事起诉状并给你详细咨询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免得你走弯路,浪费时间和金钱。具体可来电详询或者来我办公室给你当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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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5-15 19:23: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在微信不认识对方?
郭海滨律师
2024-05-15 11:24:36
可以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
问题:一审由铁路法院判决,因不服是当亊人直接上诉中院还是由铁路法院递交上诉状?
杜强吉律师
2024-05-15 10:54:5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诉讼保全可以合作吗?
郭海滨律师
2024-05-14 07:45:45
未满十六岁被起诉,被起诉了什么?
问题:未满十六岁被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11:10:25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我被骗2400百元,我有对方身份证,和转账记录?
刘阳律师
2024-05-13 05:26:01
你好!如果是初次,有可能不被拘留。
问题:未满18周岁给嫖娼未遂会被拘留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07:31:03
骚扰如果多次涉嫌寻衅滋事,及时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遇到骚扰电话怎么能处理?
吕美亮律师
2024-05-12 09:51:39
具体是什么事情,您可以详细说说
问题:我今夜遇到的事不知道需不需要报警?
杜强吉律师
2024-05-12 17:35:4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民事诉讼期过期了还可以在起诉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10 07:18:59
您好目前您报警处理了没有,报警处理后,行政或者刑事处理后,不影响民事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被打了怎么打官司?
郭海滨律师
2024-05-15 11:24:36
可以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
问题:一审由铁路法院判决,因不服是当亊人直接上诉中院还是由铁路法院递交上诉状?
杜强吉律师
2024-05-12 17:35:4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民事诉讼期过期了还可以在起诉吗?
郭海滨律师
2024-05-14 07:45:45
未满十六岁被起诉,被起诉了什么?
问题:未满十六岁被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11:10:25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我被骗2400百元,我有对方身份证,和转账记录?
杜强吉律师
2024-05-15 10:54:5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诉讼保全可以合作吗?
钱威律师
2024-05-15 19:23: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在微信不认识对方?
刘阳律师
2024-05-13 05:26:01
你好!如果是初次,有可能不被拘留。
问题:未满18周岁给嫖娼未遂会被拘留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07:31:03
骚扰如果多次涉嫌寻衅滋事,及时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遇到骚扰电话怎么能处理?
吕美亮律师
2024-05-12 09:51:39
具体是什么事情,您可以详细说说
问题:我今夜遇到的事不知道需不需要报警?
吕美亮律师
2024-05-10 07:18:59
您好目前您报警处理了没有,报警处理后,行政或者刑事处理后,不影响民事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被打了怎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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