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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保险受益者

融资租赁合同中保险受益者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9 21:03:37 已帮助36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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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与救济

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此系买卖合同及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原则。但就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既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又有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由此导致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争议较多。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负担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租赁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体系。但实务中对相关条文的逻辑关系及司法适用仍存模糊之处,故有简要梳理的必要。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包括承租人、出卖人以及出租人。一般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出卖人那里买得相应的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的,因此与单纯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实都是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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