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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9 08:41:48 已帮助20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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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我国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行为。希望广大劳动者群众学会使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和争取应当具备的劳动待遇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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