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查不清诈骗数额 也可以凭诈骗电话次数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见在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这样规定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意见,上述情形中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多次小额网络诈骗是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网络诈骗累计数额对诈骗人员进行处罚。关于多次小额网络诈骗取证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对于诈骗数额累计难以查证,可以根据诈骗电话次数。发送诈骗信息数量等等来进行定罪量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诈骗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