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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江苏省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6 00:14:53 已帮助16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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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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