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
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公民
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的规定你还可以到当地的计生委咨询一下。有的企业单位可能规定也不同。祝愿你的问题能够得到早日解决。鉴于您所提供的信息有限,建议更进一步咨询,可以拨打咨询电话;或者携带相关资料到智航
律师事务所面谈。地址:三门峡市黄河西路建业壹号城邦1号楼2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