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实际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材料供应商或机具出租人直接发生买卖或
租赁合同关系的就是实际承包人,故权利人应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追索款项; 二是由工程的承包人即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该权利人的材料或机具是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或分包,属承包人内部经营的问题,与权利人无关; 三是由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的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违法转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承包人负最终的责任,故实际承包人自应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因其是讼争工程的承包人,故因工程所需的
欠款,其作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