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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经过激烈角逐并成功中标的人士,如无合法和充分的理由而未能按照约定与招标方签署相应合同,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了“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说,这些中标者倘若在签约过程当中,故意向招标方提出额外的、不真实的或是附带特殊条件的要求;
抑或不遵循《招标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未按期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的话,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违约行为,他们参与投标所获得的投标保证金会面临被全额扣除且不再予以返还的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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