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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拆迁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有第三款。只有《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才第十九第三款,该条第三款内容为:“拆迁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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