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诈性
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
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系
非婚生子,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面对这样的事情,相信当事人都会很愤怒,但是我想在当事人翻看法律的时候会发现
婚姻法没有规定这个要怎么办。但是这种
非婚生子女欺诈式抚养关系真的没有法律规定吗?很遗憾的告诉各位目前是真的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安中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63号《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该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
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抚养关系是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通常是依靠血缘关系维系的,或者是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有当事人的主观认可。行为人侵害受害人的
抚养权,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只是其在侵害受害人的抚养利益这一人身权益时的附带结果,对于受害人而言,往往这种身份利益的损害更难以令人接受,这也是受害人最为希望法律对其作出公平的法律救济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