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对其代
债务人清偿的
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
债务清偿期届满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或
保证书,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
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