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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你若想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购房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你对开发商交房进行了合理催告。

(2)开发商在经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及时交房。

(3)你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未有关于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

如若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你有权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其退还你所交的购房款。

由此可见,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时候,作为购房者并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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