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并非单方面
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
从法制角度来看,单方面法律行为是依照某一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便能够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类型。
然而,要约邀请则是意图促使他人向己方发起要约的一种表达方式,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价格标示、公布于众的拍卖事项、针对
招标事宜发布的证书、发布的股票招募书以及作为商业宣传手段的广告等等。
其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对方主动提出要约,本身并未包含足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关键要素与核心内容,同时也并无一旦得到对方的承诺就必须接受约束的意愿。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要约邀请并不具备法律行为所必需的
构成要件及约束力,它并不属于单方面法律行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