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状况之下,房屋所有者未能预先给予一个月的提前告知便决定中止租约的行动,很可能已经触犯了
违约条款。
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规,
租赁合同通常会对于宣告
合同无效的通知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
如果本承租人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
租赁协议明文规定了需于提前一个月内进行
解除合同的通知,却因房屋所有者的疏忽未遵守此项法定义务时,筹谋此事的承租人完全拥有权利向房屋所有者
追讨违约责任。
租赁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争取让房屋所有者
赔偿因解除租约所导致的各项损失,例如重新寻找合适房源所需支付的费用、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输费等等。
倘若协商无果,承租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民事法庭做出权威裁决,判定房屋所有者存在
违约行为,进一步责令其赔偿本次解约给承租人带来的
经济损失。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妥善保管并保存好与此事件相关的各类重要凭证,例如租赁合同原件、沟通过程中的往来信函和电子邮件等,这些将成为支撑承租人主张的坚实
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