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天数的结算基准通常为工程的确切完工之日至验收合格之时,再扣除原先合同中所商定的完成期限。
但是在进行计算时,我们必须关注到以下几个特殊情况:
首先是由于发包方原因引发的工程停滞或者设计方案的更改所产生的延误时间,这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其次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此时所产生的延误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条款来加以判断与处理。
另外,如果
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通过
补充协议或是签证形式对此类问题达成了详细约定的话,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当然优先适用。
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相应的责任归属,必须要基于原有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的裁量与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