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购销
合同违约金的设置比例并未有明文规定的法定标准。
一般来说,这一部分的
违约金价值应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的约定进行明确界定。
若在此类契约中已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是具体数额作出既定规定,只要这一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章中的强制性条款,亦非违反
公共秩序、道德风俗等范畴之内,那么原则上便应按此约定予以执行。
然而,倘若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就违约金事项在合同中有任何约定,又或者是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违约方可以就其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主张,要求
赔偿相应金额。
这里所指之损失补偿,应当等于因
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这其中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以后可预期获取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不能超过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之时所能够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全部损失。
因此,总的说来,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加以确定,若无此类规定,则须以实际损失作为基准进行估算。